论控制下交付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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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梅湘[1] 仲慧[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102-106,共5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阶段性成果(GJ2009D03)

摘  要:控制下交付是否为强制侦查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控制下交付的类型进行判断。控制下交付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构成实质性侵害。替代品控制下交付中对可疑物品或财物进行的秘密扣押属于强制侦查行为,应设置较为严格的程序,而其他控制下交付都属于任意侦查行为。人货同行的控制下交付会对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构成侵害,但侵害的程度远低于监听。控制下交付是与技术侦查并列的一种侦查措施,不能以概括性的控制下交付许可令实施技术侦查。替代品控制下交付是与秘密扣押为一体的侦查措施。

关 键 词:控制下交付 强制侦查行为 技术侦查 

分 类 号:D91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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