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司法功能理论的解读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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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建国[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30-34,共5页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FX001)

摘  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法律理论的基础上,列宁基于苏俄当时国家政权巩固和苏维埃法制建设的时代需求,详细地阐述了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建构以及司法者所应秉持的理念尤其是司法功能的问题,并具体应用到苏俄的司法实践。列宁认为,巩固国家政权的单一政治统治职能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在革命胜利初期的时代使然;进入国家和平建设时期,司法所发挥的功能应当是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政治职能与保障苏维埃社会稳定和经济有序发展的社会功能以及通过法律适用裁决纠纷维护权益的法律功能的统一。

关 键 词:列宁 司法 政治功能 社会功能 法律功能 

分 类 号:A82[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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