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矿业权流转的几点认识  

My understandings of the circulation of property in miner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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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道宏[1] 金文玉[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南京210018

出  处:《江苏地矿信息》2001年第1期29-31,共3页

摘  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可以依法、有条件地转让,这是对我国矿业权管理的重大改革.认为纳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的矿业权流转强化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标志着矿业权市场雏形的形成;作为一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矿产资源财产制度的建立完全适用物权理论和立法原则.介绍了矿业权流转过程中的"两级"市场及其形成背景,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评估的内容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矿业权价款的管理.

关 键 词:探矿权 采矿权 出让 转让 矿业权 矿产资源 

分 类 号:D922.62[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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