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失落的秩序──李双元教授“国际民商新秩序”理论述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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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岳奇[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39-41,96,共4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摘  要:国际民商新秩序是不同于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崭新法律概念。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公法性质的法律秩序,而国际民商新秩序是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秩序。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国际民商关系的基础性地位日益明显,国际民商秩序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反映,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国际私法则是国际民商秩序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石。国际民商新秩序概念的提出,对于国际私法的功能转换和重新定位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并把国际民商关系的研究引向了微观的、实证的民商事关系领域。

关 键 词:国际民商新秩序 国际民商关系 国际私法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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