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中国刑法近代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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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岱[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64-70,共7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教委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成果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近代以直接、便当的方式走入《大清新刑律》,从此中国刑法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之所以如此,是由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灵魂这一特质决定的,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立的基石。《大清新刑律》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剔除了与其相排斥的比附援引制度,废除了以官赎刑的官当制度,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得以确立。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近代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完美,但这种完美却是历史性的进步,成为中国刑法近代化的象征。

关 键 词:罪刑法定原则 中国 刑法近代化 比附援引 以官赎刑制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衡原则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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