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利分流是通向新体制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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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开武[1] 

机构地区:[1]中国社科院财贸物资经济研究所

出  处:《财政研究》1991年第4期30-34,29,共6页Public Finance Research

摘  要:国家的社会正式代表(社会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双重职能的分离要求实行税利分流,作为社会正式代表执行社会职能,国家需要以征税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作为资产所有者,国家要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以实现全民的共同利益。社会发展使这两种职能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能随主观意志任意混淆。作为社在式代表,国家拥有的征税权适用于社会不再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即不管所有制性质如何,只要企业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享用了国家提供的社会安定秩序、共同的生产和生活的物质条件,就都对社会正式代表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作为资产所有者,国家要对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税后利润参与分配,反过来说,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支付作为稀缺资源的所有权价格。这一方面保证代表全社会劳动者的国家实现全民利益,另一方面适应有计划经济的客观要求,促使稀缺的国家资产在产业和企业间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节约使用,国家对个上税和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依据的原则也完全不同。税收是依据社会共同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法律程度进行征收,体现了国家与企业之间以法律关系为准绳的剩余产品分配关系,纳税是社会范围内的企业和公民的社会义务。国家取得税后利润只能依据企业使用的国有资产数量和企业利润多少。在企业利润一定的条件下,国有资产数量大的企业向国家支付的资产收入就多;在国有资产数量一定的条件下,企业利润多,国家获得的资产收入就多,由此可见,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分解了国家的职能,归属财政的税务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分别作为社会管理者代表和资产所有者代表拥有国家征税权和资产收入权。随着国家职能�

关 键 词:税利分流 利改税 承包制 经济体制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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