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利分流几个认识问题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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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蕴素[1] 

机构地区:[1]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出  处:《财政研究》1991年第5期33-34,29,共3页Public Finance Research

摘  要:税利分流问题的提出,不是针对承包制,而是针对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之后,税利合一带来经济运行机制的扭曲,即针对税利合一给国民经济运行带来的弊端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对各个国有财产经营者--企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行政管理者,这种双重身份就形成双重分配关系。作为所有者,凭借所有权参与企业收益分配;作为行政管理者,凭借社会权力向企业征税。这两种分配关系的性质和运行规律是不同的,应分开管理,而利改税是在两种分配关系混淆的基础上实施的,因此形成了一个新的税利一体化局面,这种税利合一、以税收代替利润调节的结果,使政府在日常活动中的所有者行为和行政管理者行为的边界模糊起来,以所有者权力达到行政目标、以行政权力实施所有者权力的情况难以避免,企业独立自主的经营地位难以确立。承包制推行后,虽然把企业向自主经营方向推进了一步,但是,由于承包制是在第二步利改税基础上实施的,继承的利改税的两种分配关系搅在一起的弊端,从而导致政企不分的问题更加严重。从本质上说,承包制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形式,在收益分配方面,企业承包的是向国家缴纳红利的责任,而不能包税。可是,由于利改税把企业向国家上缴的红利也改成了税收,国家作为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已无利可分,也无利可包,能够包的只有税收,包税就直接涉及政府财政利益,就会破坏税收法制的严肃性,干扰税收职能的正常实施,结果,要承包就只能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甚至市长出面来实施,企业发展速度、技术改造项目、留利使用等,都由政府来确定,这不但没有因承包而弱化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

关 键 词:税利分流 利改税 财政改革 中国 

分 类 号:F81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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