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邪教产生的社会基础及其对社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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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峰[1] 

机构地区:[1]西安外国语学院文化传播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出  处:《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04-107,共4页Journal of Xi'an Foreign Languages University

摘  要:宗教是人类最早的意识形态之一 ,历史上的作用是双重的。宗教和邪教貌似神离 ,本质不同。但大多数邪教都利用了宗教的形式和其得以形成发展的社会基础。早期邪教是历史上被统治者承认而居于正统地位的宗教组织对非正统地位宗教组织的蔑称。现代邪教与其有本质差异 ,具有强烈的功利目的和反政府、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的本质 ,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对“法轮功”的批判 ,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斗争 ,有赖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

关 键 词:宗教 邪教 社会基础 社会危害 法轮功 

分 类 号:B992.9[哲学宗教—宗教学] B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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