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特区对拖欠税款的处理看我国征管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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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春林 

机构地区:[1]新疆克州国税局稽查局

出  处:《重庆税务》2001年第4期15-16,共2页

摘  要:《香港税务条例》赋予香港税务局广泛的税务调查权力,尤其对拖欠税款的处理规定的权力范围更是广泛。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税务局可以要求以下人土把他们欲给予纳税人的款项交缴税务局:1.欠纳税人的款项而欲偿还该债项;2.代纳税人收藏的款项;3.可代任何人士收藏的款项用来交与纳税人的。上述人士通常是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欠债人,从以上规定看出,香港税务局对拖欠税款的处理措施是比较严密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防止拖欠税款行为的发生和税款流失。

关 键 词:香港 税款拖欠 对策 内地税收征收管理法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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