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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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印坤华 

出  处:《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10期8-9,共2页

摘  要:(一)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1.土地所有者主体缺位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然而,现在的村是从人民公社的大队转化而来的,村民委员会又系村民自治组织,均不具备法人资格。

关 键 词:农村 土地制度 产权制度 业主所有制 社会所有制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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