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岂容忽视——就合肥市『八·二』重大火灾谈谈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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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恺夫 

出  处:《安徽消防》1998年第11期14-15,共2页Anhui Fire Protection

摘  要:本刊上一期重点报道了合肥市“8·2”重大火灾,樊荣、丁家兴等人在生产聚苯乙烯的车间内违章进行电焊,结果酿成大火,合肥市天合公司76.4万元的财产付诸一炬。很多读者在痛心之余可能非常关心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8月20日,施工队负责人樊荣和电焊工丁家兴已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天合公司的一名负责人也取保侯审在案。几名犯罪嫌疑人虽尚未审判,但现在不妨让我们就此事谈谈他们可能涉及的责任事故罪,仅作一家之言,供诸君参考。 任何一个罪都不外乎由犯罪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方面构成,责任事故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 其一、什么人(构成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关 键 词:火灾 消防法制 责任事故罪 

分 类 号:TU998.1[建筑科学—市政工程] 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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