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邮件和电子信箱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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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鸿[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人文系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01年第2期18-21,共4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一电子邮件证据方便快捷的电子邮件正逐步取代传统的通信方式,给人们进行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并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浮出水面。其中数字化的电子邮件可否作为证据,更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1996年发生在北京大学的电子邮件案就是因为电子邮件的内容和签名是从键盘输入而由电脑的汉字字库生成的,缺乏笔迹特征而难以取证,一度使该案的审理陷入困境。最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首次将电子邮件打印件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该案的关键,也在于有关电子邮件的真伪。被告称6年来该公司员工的电子邮件均受各自的密码保护,其他人包括网络管理员都无法打开。当使用人发出邮件并作磁带备份后,该电子邮件便无法更改。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今年6月由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该《意见书》

关 键 词:电子邮件 电子信箱 法律思考 民法 电子信箱用户 使用权 隐私权 姓名权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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