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协调性初探  被引量:3

On legislation coordin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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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敖良桂[1] 吴国平[1] 

机构地区:[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资源保护管理处,湖北武汉430051

出  处:《人民长江》2001年第7期16-17,共2页Yangtze River

摘  要: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各自的概念出发 ,在理论上阐述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水污染防治是水资源保护的手段之一 ,是水资源保护的一个环节 ,而决然不能代替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除包括水污染防治之外 ,还包括水土保持 ,节约用水等方面 ,是水量、水质的全面保护。同时分析了我国立法工作中两者关系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国外立法经验总结 ,提出了协调我国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建议。“水法”承担起水量、水质和水体的全面管理职能 ,而“水污染防治法”则应在前者的基础上 ,将水的质量控制在恰当的标准之内。

关 键 词:水资源保护 水污染防治 立法 相互关系 

分 类 号:X5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TV213.4[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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