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人治理结构看煤炭地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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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小乔[1] 

机构地区:[1]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档案馆,涿州072750

出  处:《中国煤田地质》2001年第2期114-115,共2页Coal Geology of China

摘  要:在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其固有的所有者缺位及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即使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具有不可避免的难以操作性,对有些企业进行股权退出也就成为必然。煤炭地质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面对众多的中小国有企业,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对部分企业适度退出或全部退出,而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需进一步发展壮大。煤炭地质总局作为投资主体,可以进行资本的动态组合运作,进行相关产业及非相关产业多元化调整与经营。

关 键 词:内部人控制 产权调整 非相关产业 煤炭地质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 产业结构调整 

分 类 号:TD-9[矿业工程] F426.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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