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程序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作  者:周中琦 

出  处:《知识产权》1996年第1期28-29,共2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依专利法第11条,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另外,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依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构成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叙述简便,以下统称专利权人)享有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的禁止请求权和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专利权诉讼中,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没有一定的措施,使侵权人暂时停止侵害,则等到专利权人得到胜诉判决。

关 键 词:中国 专利侵权案 民事诉讼 先予执行程序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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