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意大利波伦那大学 [2]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81-99,共19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摘 要:物权行为抽象原则是典型的德国式物权法律制度。民国初期中国实行法律改制 ,笼统地接受了这一制度 ,直到今天 ,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仍然间接地确认。并在理论上明确坚持这一制度。中国大陆是否接受这一原则 ,是一个时期以来民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但是 ,关于德国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理论源流、真正功能及其与其他物权变动原则的差异与得失 ,我国法学界始终没有深入清楚地探讨 ,因而造成理论上的困境甚至混乱。本文为关注这一讨论的同行提供了一些可资参考的相关资料 ,并且表明了一种客观、中肯的治学立场。望能对我们的学者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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