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抽象原则与合意原则到交付原则——论动产物权法法律协调之可能性  被引量:17

From the Abstract and Consensus Principles to the Tradition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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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弗兰克.费拉利 田士永[2] 

机构地区:[1]意大利波伦那大学 [2]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81-99,共19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摘  要:物权行为抽象原则是典型的德国式物权法律制度。民国初期中国实行法律改制 ,笼统地接受了这一制度 ,直到今天 ,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仍然间接地确认。并在理论上明确坚持这一制度。中国大陆是否接受这一原则 ,是一个时期以来民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但是 ,关于德国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理论源流、真正功能及其与其他物权变动原则的差异与得失 ,我国法学界始终没有深入清楚地探讨 ,因而造成理论上的困境甚至混乱。本文为关注这一讨论的同行提供了一些可资参考的相关资料 ,并且表明了一种客观、中肯的治学立场。望能对我们的学者有所启发。

关 键 词:抽象原则 合意原则 交付原则 动产 物权法 法律协调 所有权转让 瑕疵同一 当事人意思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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