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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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寅[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华东科技》2001年第7期20-21,共2页east 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摘  要: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管辖,其一般原则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地域管辖 立案 管辖权 技术合同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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