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外商投资企业以利润形式抽逃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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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明宏[1] 高雪平[1] 李微[1] 

机构地区:[1]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中心支局

出  处:《河北金融》2001年第11期23-24,共2页Hebei Finance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可直接审核为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投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应分利润办理汇出手续。最近,通过对外汇指定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发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外方实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投足注册资本,但外汇指定银行仍然为其办理了利润汇出手续。追根溯源,问题主要发生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方面。

关 键 词:中国 外商投资企业 抽逃外汇资金行为 利润 中介机构 验资管理 外汇管理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F279.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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