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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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琳艳[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1年第11期56-57,共2页

摘  要:我国金融市场更大程度地对外开放势在必行,如何对日益国际化的中国银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是监管当局(中央银行)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巴塞尔协议(广议的巴塞尔协议,包括《巴塞尔协议》及其新框架,以及相关文件)是国际银行监管最具有影响力的重要协议之一。借鉴巴塞尔协议,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系,是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都必须慎重对待的课题。一、巴塞尔协议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它产生于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对西方银行造成巨大危机的背景之下,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银行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要求,主要包括资本定义。

关 键 词:《巴塞尔协议》 中国 银行监管 资本充足性管理 信用风险 法律制度 市场约束 

分 类 号:F832.1[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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