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会计案例看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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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媛媛[1] 王剑[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

出  处:《工业会计》2002年第1期50-51,共2页

摘  要:2001年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下称新准则)对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作了修订。新准则不仅拓展了债务重组的概念,而且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方面,较之修订前有很大突破。本文将结合两个实例来谈一谈对此的认识。首先,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与旧准则相比,它将债务重组规范的范围拓展了,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以等于或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另外,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

关 键 词: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资本公积 账面价值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F27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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