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与企业化改造  被引量:36

Legal Posi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Enterprise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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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平[1] 张立富[1] 

机构地区:[1]沈阳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沈阳110161

出  处:《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2期35-39,共5页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摘  要:农业企业化是继家庭承包经营之后我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而且能够成为农业企业化的最基本主体。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社合一的法律地位及主体虚位的特点 ,文章提出了对其实施企业化改造的构想 :合作社与公司制嫁接。文中就农业企业化的配套措施作了进一步阐述。

关 键 词: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化改造 法律地位 

分 类 号:F32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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