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安全法学原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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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云[1]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

出  处:《化工安全与环境》2002年第5期15-15,共1页Chemical Safety & Environment

摘  要:负责监督实施安全卫生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英国是就业大臣领导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美国是劳工部,日本是劳动省,前苏联是前苏联部长会议,具体负责监督的检查领导机构,英国是安全卫生执行局,美国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日本是劳动基准监督署,前苏联是前苏联部长会议工业生产安全和矿山监察国家委员会(简称安监会)及国家卫生监察机构和其他国家监察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责,权力范围等都在法规上作了规定。有的国家,如英国除安全卫生执行局外,全国还设有10个(工厂,农业,矿山和采石场,爆炸物,核设施,铁路,海运,民诱,管道,石油工程)国家监察组织,分归安全卫生执行局及有关部门领导,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在全国23个州设州级局,并设有10个地区性办事处和30个区办事处,日本在全国,道,府,县劳动基准局下设监督署,前苏联在国家安监会之下,在各加盟共和国,州,区设相应的管理机构。

关 键 词:安全管理 原理 安全法学 监案机构 监察员 监察程序 

分 类 号:X912.5[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X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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