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型基金发展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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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一平[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

出  处:《投资研究》2002年第3期46-48,共3页Review of Investment Studies

摘  要: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发展国内的投资基金事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投资基金的模式,几乎是清一色的契约型基金,这就为我们提出了问题:为什么在国外发展迅猛的公司型基金在中国得不到发展?本文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原因,我国有契约型基金可供管理机构选择,因为在契约型基金中,管理人的投资主动权比较大,基金的投资决策基本由管理人说了算,而在公司型基金中有些重要问题却要由基金董事会来决定,基金管理公司出于公司型基金中董事会的牵制,没有发起设立公司型基金的热情;二是法律上的原因,我国虽然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 键 词:中国 公司型基金 投资基金 发展 法律障碍 对策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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