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智障妇女介绍婚姻而获财的行为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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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凤京 吴剑虹 

机构地区:[1]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362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20期64-65,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2014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得知被害人林桌某适龄且未嫁.遂与郑某某找到林某某的母亲柯某某.欲为林某某介绍婚姻.柯某某以林某某精神不正常为由拒绝。此后.林某某自行与郑某某联系,并委托郑某某为其介绍对象。2015年2月份中旬的一天.郑某某在林某某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惠安县城某菜市场边将林某某介绍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做妻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林某某头脑不大正常。且林某某的家人不知情.仍付给郑某某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作为媒人的礼金(郑某拿500元给蔡某某),并应郑某某要求等林某某怀孕后回惠安办理结婚手续时再支付10000元给她.后将林某某带至南安市九都镇家中生活。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轻度发育迟滞.性防御能力削弱。

关 键 词:审查判断 婚姻 犯罪嫌疑人 行为 妇女 智障 结婚手续 防御能力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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