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举考试舞弊的刑事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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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欣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8年第10期41-41,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在清朝,统治者极其重视科举考试,认为科举考试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能够提高官僚队伍的素质,从而使统治“千秋万代”。所以,与历代封建统治者们一样,清朝对科举舞弊事件深恶痛绝,以严刑厉法来惩罚科场作弊事件。(一)关于对贿买关节行为的惩治。康熙三十九年皇帝批复说,主考的官员有互相嘱托以及贿买关节的行为的,一旦发现,按法条从重问罪处罚。如果有父亲兄长替他们的子弟作弊的,有官职的就革职问罪,没有官职的就从重治罪。

关 键 词:科举考试 处罚制度 考试舞弊 封建统治者 刑事 清代 优秀人才 清朝 

分 类 号:D691.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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