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的衔接  被引量:11

Discussion 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Eco-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Consult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Medi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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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大芬 张辉[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18年第21期46-50,共5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研究"[CLS(2017)C37]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和解共同适用于同一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二者的衔接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明确磋商失败后转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再次适用调解、和解程序。以诉中调解、和解弥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中协商机制的缺失,以诉前磋商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只能诉中调解、和解的补充。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 和解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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