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样机当新机销售消委调解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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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长友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消费者》2018年第12期19-19,共1页China Consumers

摘  要: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他于2月28日在东兴区某家电经营店购买了一台55寸的液晶电视机。安装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电视是门店样机,遂要求换货,双方协商无果,王先生到东兴区消委会投诉。经核查,该电视确属样机。虽然商家表示当时消费者购买时就是该打折样机,但商家没有在发票上予以注明。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退还消费者购机款4000元并赔偿1000元。

关 键 词:样机 赔偿 调解 液晶电视机 销售 内江 消费者 家电经营 

分 类 号:F713.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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