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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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翔 王健[1] 

机构地区:[1]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工商行政管理》2018年第22期40-41,共2页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但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法律属性的理解及其适用呈现出模糊性。

关 键 词: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违法所得 年度销售额 垄断协议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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