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是否应该审查隐性共有情况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晓玲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8年第9期40-41,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对于不动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为主进行审查认定,辅之必要的询问制度,以当事人自主申报来进行综合判断案例2014年4月17日,周某及某银行共同向某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资料。在询问记录表中,周某及某银行均明确房屋不存在共有关系并签名确认。其后,某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并为某银行核发“房地产权他项权证”。

关 键 词:登记机构 审查认定 房地产权证 夫妻共有财产 询问制度 房屋抵押 综合判断 登记手续 

分 类 号:F293.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