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不能代替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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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景荣 

机构地区:[1]湖北省巴东县国土资源局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18年第10期43-43,共1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近来,各地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其中,在解决企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时,有地方通过集体研究,以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形式做出缓缴税费的决定。企业持此文件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在进行审查的时候,认为此文件只是决定该不动产转移登记中税费的缴纳形式。并没有免除当事人缴纳相关税费的义务。因此,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交税务部门核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行政许可材料后才予以登记。于是常有当事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放管服”改革上不彻底、服务企业不到位。

关 键 词: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 不动产登记机构 延期缴纳税款 转移登记 政府常务会议 相关税费 服务企业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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