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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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东强[1]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44-57,共14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的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受偿,对涉及建设工程债权清偿的顺位产生较大影响,成为涉及发包人、购房者、抵押权人、金钱债权执行人等权利纠纷的一个重要焦点和难点问题。由于该项权利的行使受双方当事人合意及履约情况影响,且不履行物权的权利登记和公示程序,在行使的权利主体、债权范围、权利客体、行使期限、主张方式、规制措施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在实践中亦存在以主张优先权为由逃避债务的诉讼风险。本文拟对其行使和规制的常见问题进行厘清和规制。

关 键 词: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行使期限 

分 类 号:DF5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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