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诉讼实务的影响及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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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洁玲 

机构地区:[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出  处:《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11期111-119,共9页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摘  要:2018年5月1日《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正式施行。新规明确了公估报告的证据类型定位,确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开展保险公估业务,扩展了从业人员范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代替《保险公估资格证书》,改公估机构许可制为备案制,变更公估报告的签署方式等,对保险公估原有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新规的大部分修改相对原有规定更加合理,这些变更将对诉讼实务产生积极影响。但是对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范围的拓展和允许资产评估公司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这两方面的修改,可能会对公估的专业性产生消极影响。本文在阐述新规变化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分析新规之利弊,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 键 词:保险公估 公估报告 保险纠纷 鉴定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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