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兰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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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37-44,共8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裁判摘要】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为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在行使法定自律监管职权时,若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故意,则交易所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关 键 词:上海证券交易所 金融期货交易所 民事侵权责任 内幕交易 纠纷案 公司 股份 中国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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