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复春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6期112-128,共17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实证研究"[CLS(2017)C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关于如何理解故意杀人罪中"手段残忍"的含义,当前刑法理论对司法实务做法存在误解。对相关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应区分为不纯正的手段残忍与纯正的手段残忍。前者应被还原为故意杀人罪死刑裁判的说理技术,意思是———"竟然杀人""杀人当然残忍"。对后者应进行体系性解释:手段残忍属于特别故意杀人罪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即加重构成要件。在判断标准上,被害人说与一般人说存在疑问。应当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提倡客观说:所谓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杀人手段具有附加效果",即杀人行为同时引起其他人身法益侵害效果。但是,能够按照同种、异种数罪处理的故意杀人罪都不是手段残忍。手段残忍也不同于情节恶劣。对于《刑法》第234条中的特别残忍手段,也应参照这一解释立场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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