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残忍”裁判规则研究——以680件故意杀人案件为样本  被引量:8

On Judgement Rules of “Cruel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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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复春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6期112-128,共17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实证研究"[CLS(2017)C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关于如何理解故意杀人罪中"手段残忍"的含义,当前刑法理论对司法实务做法存在误解。对相关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应区分为不纯正的手段残忍与纯正的手段残忍。前者应被还原为故意杀人罪死刑裁判的说理技术,意思是———"竟然杀人""杀人当然残忍"。对后者应进行体系性解释:手段残忍属于特别故意杀人罪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即加重构成要件。在判断标准上,被害人说与一般人说存在疑问。应当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提倡客观说:所谓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杀人手段具有附加效果",即杀人行为同时引起其他人身法益侵害效果。但是,能够按照同种、异种数罪处理的故意杀人罪都不是手段残忍。手段残忍也不同于情节恶劣。对于《刑法》第234条中的特别残忍手段,也应参照这一解释立场进行判断。

关 键 词:故意杀人罪 手段残忍 客观说 附加效果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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