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条件  

Available Conditions for Debtor's Self-management in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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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心茹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27-32,共6页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创新研究”(13BFX098);教育部2017年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创新研究》(17YJC820041);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的路径探析”(2016XZXS174)阶段性成果

摘  要:适当赋予债务人控制权能够鼓励重整程序的适用,而目前我国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效果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便是适用的条件不明确,给程序的启动带来了障碍。《企业破产法》应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程序条件应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即自行管理启动的时间、批准的主体以及撤销的主体和事由;实质条件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结合社会因素的基础上衡量,围绕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债务人自行管理 程序条件 实质条件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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