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二元论”再提倡——兼论作为义务与等价性之关系  被引量:3

Re-advocating “Dualism of Act and Obligation” of Crime of Omiss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ct,Obligation and Equival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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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川[1] 詹惟凯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12期206-217,共12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CFX044);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SWU1709126)

摘  要: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在限制处罚范围这一点上与实质的作为义务论可谓异曲同工,故二者似有混用迹象。但将二者混用,在逻辑上并不通顺,且在某些情形下对处罚范围的限定也并不合理。故应将等价性与(形式的)作为义务分开讨论,将二者视为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两个必备条件,回归"作为义务二元论",即"(形式的)作为义务+等价性(实质限缩)"的判断方法,用(形式的)作为义务的有无来检验不作为人是否"应为",用等价性是否具备来决定有罪还是无罪、重罪还是轻罪。如此,才能真正将处罚范围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并且在思考逻辑上更为通顺合理。

关 键 词:不真正不作为犯 等价性 作为义务 原因设定 因果进程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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