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并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2

Liability Assumption Regarding Capital Flight and Share Transfer by the Shareho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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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小兵 

机构地区:[1]湖南科技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35期9-1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公司出资法律规制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长期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就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许多条款仍然值得推敲,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转让股权,且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为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创造了向转让股权的股东及其受让人进行连带追索的直接诉权。

关 键 词:责任承担问题 出资转让 公司股东 抽逃出资 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有限责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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