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其他单位挪用公款并谋取个人利益的刑法适用  

Criminal Law Application of Embezzlement for Individual Use for Individual Interest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孔德伦 周玲 

机构地区:[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35期25-27,4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挪用公款立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明确为三种情形,在第一、二种情形中,行为人有挪用公款行为即构成挪用公款罪,如行为人再犯受贿罪的,应数罪并罚。当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形时,认定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实际上已将行为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罪要素作了评价,如再数罪并罚,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此种情形应适用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予以处理,同时将行为人索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关 键 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刑法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个人利益 挪用公款行为 禁止重复评价 挪用公款罪 单位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