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比减资应以全体股东一致决为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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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新[1] 王杰兵[1] 冯海[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35期64-6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受到一定限制,不同比减资将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增加该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损害其股东利益,故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不同比减资应适用全体一致决原则。

关 键 词:股东利益 减资 资本多数决原则 公司设立 决策过程 持股比例 发起人 股权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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