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保全措施决定权分配的疑难问题与新近发展  被引量:2

Difficulties and Recent Development of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of Preservation Measures in Chines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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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贤森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103-108,共6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修改理念和制度完善研究”(12BFX137)

摘  要: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及保证仲裁裁决的最终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保全措施决定权分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影响着保全措施作用的发挥。中国法律规定仲裁保全措施的决定权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力,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机构及仲裁庭无权决定是否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法院专属决定权模式不仅导致当事人获得保全措施救济的可能性减少及申请效率下降,而且可能时常导致仲裁地与裁决执行地之间的法律冲突。这一问题新近出现了变化与发展,少数中国仲裁机构尝试通过创新仲裁规则获得一定条下的保全措施决定权以缓解冲突。中国法律应当适时赋予仲裁庭保全措施决定权,并扩大保全措施种类完善申请条件,以弥补法律存在的漏洞。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保全措施 决定权 仲裁立法 仲裁规则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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