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护理保险的法律构成与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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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秀芬[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劳动》2018年第12期39-48,共10页China Labor

基  金: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三者间劳务供给合同的研究";项目编号:16YJA820008

摘  要:日本为了解决老龄化社会老人照护问题,通过2000年制定的《护理保险法》,对40岁以上全体国民实行强制护理保险,政府负责护理保险的管理实施并承担一半的保费,对需要护理者区分多种类型实施全方位护理服务,力图实现医疗与护理的有机结合。同时,积极发展民营护理服务机构,强化以社区为基础的地域紧密型护理服务,在"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进行了积极探索。我国有必要总结近两年来在15个试点城市的实践,立足本土社会文化背景,学习借鉴日本经验,尽快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立法,以促进十九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

关 键 词:日本护理保险制度 护理保险主体 护理保险服务 

分 类 号:F841.3[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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