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承包地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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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家致富》2018年第22期54-54,共1页

摘  要: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读者帅某来电:二轮承包时,我家分到4亩承包地,哥哥和母亲作为一户分到2亩地。如今他们相继去世,承包地就一直由我家在耕种。村里最近确权要收回这块地。请问:哥哥和母亲的地该不该收回?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关 键 词:承包地 集体经济组织 家庭承包 农村土地 淮阴区 淮安市 江苏省 承包方 

分 类 号:S226.6[农业科学—农业机械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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