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K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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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朝炜[1] 须海波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8年第6期56-60,共5页

摘  要:【案例要旨】在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由于没有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被告如以其他法律关系否认的,其承担的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对款项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了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即行转移至原告,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

关 键 词:举证责任分配 借贷纠纷案件 民间借贷 转账凭证 上诉人 原告 公司 银行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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