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台独”实践样态  被引量:9

A Discussion on the Practical Form of “De Jure Taiwan Independence”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段磊[1,2] Duan Lei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

出  处:《现代台湾研究》2018年第6期43-50,共8页Modern Taiwan Studies

基  金: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遏制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法理依据研究"(项目批准号:18CGJ009)

摘  要:就"法理台独"的实践样态而言,"宪制"形态、"法律"形态和国际法形态分别构成其核心、主体和外沿表现形式。其中,"法理台独"的"宪制"形态表现为通过"制宪台独""修宪台独"和"释宪台独"活动,以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所具备的民主价值、"根本法"地位和认同整合功能,完成对"法理台独"事实的"根本法"确认。"法律"形态表现为通过"立法""修法""废法"等方式,完成以"台湾"的"法律"身份虚置"一中"的"宪制"身份,强化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的"本土化"因素,消除台湾地区"法律体系"中推动"国家统一"的规范根基的"法律过程"。国际法形态表现为"台独"分子借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民族自决"等理论,以构建台湾地区的"国家构成要件"、拓展台湾地区的"国际空间"、推动台湾地区"民族自决"等方式,完成对"台独"分裂活动的外部法律确认。

关 键 词:“法理台独” 一个中国原则 “宪制”形态 “法律”形态 国际法形态 

分 类 号:D993[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