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案件中采集血液行为的法律属性——驳采集血液是行政强制措施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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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海武 

机构地区:[1]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嘉兴支队

出  处:《公安教育》2018年第12期51-53,共3页

摘  要: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民警对驾驶人采集血液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调查取证措施,目前在实务界争议很大。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定也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6)浙行终58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民警将其(指驾驶人,笔者注)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是为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关 键 词:刑事侦查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驾驶人 血液 采集 法律属性 案件 危险 

分 类 号:D631.1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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