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与良俗的共治消解善治的局限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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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镭[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10期112-118,共7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14ZDB127)子项目“民国江苏司法档案与司法方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江苏省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果.

摘  要:善治的提出是社会治理理念的重要转折,善治的基础性要素主要包含合法性、参与、回应和公正,善治的实现也就是其要素现实化的过程。善治本身存在着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前提、标准、过程和评价方面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仅仅依靠法律或者善治自身无法消除。在社会秩序治理规则系统的视角中,良好的法律和善良的习俗构成善治实现的两翼,缺一不可。通过良法和良俗的共同治理,可以使善治的合法性得到更好的证成,参与和回应要素能够更好地落实,并且可以完善公正性的实现。

关 键 词:善治 法治 规则共治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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