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农业税 终结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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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钊(整理)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农村工作通讯》2018年第23期30-31,共2页

摘  要:新中国成立后,为保证国家政权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建设,农业税在相当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对纳税人、征税范围、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惠减免及征收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当时的农业税法律制度框架下,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关 键 词:取消农业税 《农业税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税 国家财政 新中国成立 工业化建设 农业税制度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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