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权分置”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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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姗(整理)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农村工作通讯》2018年第23期33-33,共1页

摘  要:所谓农村土地的“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之初,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解决吃饭问题是当务之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户家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两权分设”,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为我国农业的长足进步提供了制度保障。

关 键 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制度创新 农村改革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业生产力水平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基本经济制度 

分 类 号:F320.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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