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智为”入法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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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琦 

机构地区:[1]河南

出  处:《社区》2018年第36期5-5,共1页Community

摘  要:近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而1995年通过的条例同时废止。据了解,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重新进行科学界定,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中国青年报》)“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美德,此次江苏省从条例中将“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并非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否决,相反是为了倡导、鼓励更为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勇为行为。救助行为本身才应是认证标准,而不应以牺牲多少、是否不顾自身安危来作为认定标准。

关 键 词:“见义智为” 法的价值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行为 《中国青年报》 导向 科学界定 人大常委会 

分 类 号:D922.18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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