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之子诉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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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出  处:《奋斗》2018年第24期56-56,共1页

摘  要:【基本案情】崔某某系A县B镇农民,生前系A县环卫站清扫工人。环卫站规定,清扫工人要在每天6时前将道路清扫完毕,崔某某于每日4时左右从家中出发上班。2014年7月5日3时50分,武某驾驶货车与崔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崔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A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次要责任。崔某某之子于2015年6月29日向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发生事故时崔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崔某某之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关 键 词: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 工伤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定案 法定退休年龄 次要责任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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